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顺利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认定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人身安全和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发事件或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引发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理。
本预案指导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对认定过程中突发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认定正常进行或对认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情况。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范围、程度和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三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一般)。
(一)I级事件:
1、考试前试卷在运转、保管等环节发生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2、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下,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3、考试期间,考点有两个及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集体罢考、围攻、冲击考点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考试被迫中止的;
4、考试设备损坏、载有试题信息的设备丢失,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5、考后试卷运送中或阅卷中出现一个考场以上试卷丢失的;
6、由于出现突发情况,导致一个以上考点的考试不能照常进行;
7、技能操作考场由于操作不当引起较严重的挤压割碰、灼烧溅烫等恶性伤害事件;
8、操作现场由于未按操作规程进行而引发的触电、火灾且导致人员有重大伤亡情况;
9、操作考场由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爆炸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
10、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预测和抗拒因素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或疫情爆发的;
11、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二)Ⅱ级事件: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毁坏的;
3、试卷分装有误,造成试卷职业(等级)发生差错或数量少于考场编排人数,或试卷有缺页、漏印、损坏的;
4、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
5、考试成绩公布存在严重错误或大量考生集体上访及投诉的;
6、考点、考场或考号编排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考试实操场地不符合要求,或设备器材准备不足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7、考后试卷运送中或阅卷中出现个别考生试卷丢失的;
8、监考人员或考评人员不能按时抵达考场致使考试无法按时开考的;
9、使用计算机实时考试的因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病毒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
10、由于出现突发情况,导致一个考点内的部分考场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11、技能操作考试期间,突然停水断电等故障及设备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2、考生在技能操作中出现的小的挤压割碰、灼烧溅烫;
13、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 Ⅲ级事件:
其它突发事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组织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对策、处理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出现泄密、集体作弊、伤害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参与调查,明确落实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组织协调,跟踪并督促妥善处理。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六条 在组织过程中,一旦发生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突发事件,应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处置果断、防止扩散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影响,维护考生的根本利益,确保考试资料安全保密,保证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七条 各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立考试信息报告机制。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认定机构均须设置值班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第八条 I级响应:发生I级事件,各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关责任人应立即逐级报告考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性质、发展趋势及已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必要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处置办法。应急处理过程中,各地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作好书面记录。
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同时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第九条 II级响应:发生II级事件,各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考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考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对事态发展进行预测,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并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条 III级响应:发生III级事件,各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考区应急工作小组,并指挥相关工作人员到位,同时,根据考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指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突发事件的处理及指导性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I级突发性事件时,事发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做好考生的安抚工作;并逐级上报处理领导小组,自治区应急领导组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批准后实施。处理意见包括局部停考或缓考、更改考试日期或更改考试时间及已考科目全自治区成绩无效或局部地区成绩无效。指导性处理措施如下:
(一)认定过程中发现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事件,应马上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逐级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报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经调查确信试题并未扩散,经自治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考试仍可以如期进行;如考后查明有试卷丢失、泄密的,且已查明扩散范围,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批准,宣布丢失、泄密扩散的范围内认定成绩无效,并在此范围内启动备用试卷进行认定。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失、泄密的,经自治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申请缓考或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印制。
(二)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认定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上报后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启用备用卷或根据情况申请电子试卷。考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试卷解密、制作,并对其过程做好用详细记录。同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巡考人员、考点负责人及监考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由于交通事故、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试场所,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做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取消该次考试或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决定。
(三)考试期间,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考场负责人应及时将情况报告巡考人员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时更换监考人员,充实监考力量,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查明事实;评卷时对问题考场的试卷进行分析研究,并经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后,对雷同试卷按相关规定处理,或将该考场试卷全部作废。
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闹事、集体罢考,考点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应终止该场考试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考区应急领导组等候处理。发生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点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情况,应将涉案人员带离考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按照有关考务规定进行详细记录。
(四)计算机类考试机房出现损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点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先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同时逐级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并根据指示,可做出以下决定:
1、该次考试延时。
2、考试延期进行。
(五)由于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洪水)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考点巡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首先要确保考生人身安全、试卷安全,同时逐级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经批准后做出停考、缓考的或者其他处理方案,同时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考前各考点须制定和张贴考试期间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疏散方案及逃生路线图。
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若爆发传染病,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同时逐级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情况,经批准后做出停考或缓考决定,或其他处理方案。
(六)在技能等级认定操作考核过程中,考生由于操作不当或设备原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由现场医务人员做简单处理的同时迅速拨打120急救或送往就近医院,有重大伤亡的情况下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逐级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七)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应按应急预案处理程序及时上报,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轻重,做出不同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二条 发生II级突发性事件时,事发地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做好考生的安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实施。处理意见包括安排补考、延长考试时间、启用备用试卷及其它有效办法。指导性处理措施如下:
(一)试题发生严重错误,需更正的,各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考点,由考点负责通知到相关考生。
(二)考生试卷与所考职业不符或数量不足、缺页、漏印、重影、损坏,且无法调剂时,考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通知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试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
(三)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与否做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致使试卷部分损坏的,经同意后,可启用备用试卷进行复制印刷。
(四)考试期间,因停电或设备故障原因在30分钟内恢复或排除的,报请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考点可根据情况补足耽误的认定时间。如果属于区域大面积停电,考点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生该科目的费用。
(五)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及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及答题卡。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巡考人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试卷或答题卡送回,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同时上报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议将该考生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承认和交还的,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六)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考试的过程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点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并征得考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七)考生在技能操作考核中出现的小的挤压割碰、灼烧溅烫,可由现场医务人员进行简单处理,在不影响操作的情况下,考生可申请继续考核,经现场医务人员同意后可以继续参加考核。
(八)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一般性突发事件时,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三条 发生III级突发性事件时,事发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做好考生的安抚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实施该意见。如事件急迫,可先处理后汇报。处理意见包括延长考试时间或其它有效办法。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恢复秩序。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巡考人员协同当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恢复正常秩序,并防止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 处置报告。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各考区应急处理小组领导应做好受伤人员和受惊吓人员的慰问工作,并及时与受伤者家属取得联系,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解释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原因、处理经过、处理结果、社会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