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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考生处理意见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考生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际,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的考生,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以虚报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涂改有关材料等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认定考试中考生有以下考场舞弊行为的: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

(三)接传、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案;

(五)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六)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七)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八)由他人代考;

(九)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参加认定;

(十)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

考生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注销考试成绩,不予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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