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考生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自治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际,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违规违纪的考生,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以虚报或伪造证件、证明、档案、涂改有关材料等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二、在认定考试中考生有以下考场舞弊行为的:
(一)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
(二)夹带;
(三)接传、交换答卷;
(四)抄袭他人答案;
(五)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六)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
(七)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
(八)由他人代考;
(九)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参加认定;
(十)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
考生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已参加考试的注销考试成绩,不予颁发证书。